盐田讯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下月进入二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通过媒体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9月底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该《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梧桐山风景区作为市民休闲游玩的好去处和调节空气的“市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该风景区由于多头管理等原因,难以得到切实保护,近几年的突出问题是景区土地被过多开发,以致景区受到破坏。因此制定专门的法规予以保护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有关机构将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这次公开法规草案全文后所征求到的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修改。市人大办公厅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08年10月2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意见。电子邮箱:hzw@szrd.gov.cn,联系电话:0755-82108743(传真)。(记者 方兴业)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梧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区保护和管理范围是指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西起东湖公园,东临盐田港,南接罗沙公路,北靠特区管理线。
第三条 风景区内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
风景区的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风景区生态环境;
(三)参与组织编制风景区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
(五)负责风景区环境卫生、商业服务、游览观光等管理工作;
(六) 行使对违反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风景区内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