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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人单位经济处分权限
“立法就是利益平衡,让劳资双方都满意,劳动关系才能和谐。”傅伦博介绍说,《条例》一方面赋予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另一方面,对经济处罚的权限进行严格限制,防止企业滥用。“最初我们考虑每月累计不超过当月工资20%,但是很多企业反映要求增加到50%。”傅伦博说,“50%太多了,最后折中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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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停工事件“冷静期制度”
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立法小组认真研究并借鉴引入了美国和香港劳动法律中的“冷静期”制度,在第53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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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不得“风险代理”
第八个创新是明确规定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傅伦博说,工资低于两倍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本《条例》规定政府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是劳务工往往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有的无良律师就专门去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取高额“风险代理费”,赚取劳务工的血汗钱,对此,《条例》进行了严厉禁止。
《条例》同时规定普通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同意。这是为了防止一些“黑律师”走街串巷怂恿员工跟企业打官司,挑起争端,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影响社会稳定。(记者 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