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每周休息一天不得变相拆分
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对于这个规定,很多企业“钻空子”。“有的把一天拆成两个半天,有的美其名曰‘换休’,今天几小时,明天几小时,零散安排。”为此,本《条例》第22条特别借鉴香港和澳门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
4
建立征信制度惩戒无良企业
《条例》的第五大创新,是建立劳动关系信用惩戒制度,让无良企业和老板付出沉重代价,起到威慑作用,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治本措施之一。第39条规定,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给予依法处罚,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且,五年内不允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不给予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5
生命健康权利得到优先保障
《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先保活命钱。”傅伦博说,这一条借鉴了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劳动法律制度。
但是,该款将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用列入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顺序,与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不一致。《企业破产法》规定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与上位法冲突,但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可,认为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