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制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省市人大代表近年顺应员工呼声,向有关部门提出为员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条例有无作出相应的规定?
傅伦博:合理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利益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企业薪酬制度不够合理,未建立起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也成为引发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立法调研时,企业员工对此也反映比较强烈,不少员工说,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今年一季度全市用工缺口达74万人。用工短缺,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工资缺乏吸引力。调研时,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对工资增长也有不少意见。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是和谐劳动关系立法需要规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深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以公布的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工资调整的参考数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协商结果和理由应当向职工公布。
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今年7月,深圳的16家沃尔玛连锁企业工会在市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集体协商与沃尔玛深圳公司达成了2008年和2009年职工工资年均增长9%的协议。9月,沃尔玛设在上海的公司也经与工会集体协商,首次签订集体合同,明确约定2008、2009两年工资平均增幅为每年9%。经过集体协商,深圳近期将启动百家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谈判。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分
记者:据了解,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也是一个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条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傅伦博:从实际情况来看,较多地存在企业对员工给予经济处分的现象,如扣工资、奖金等。有的处分还很重,当月累计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用人单位这一做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只有解除合同一个手段,似乎对劳资双方都不利,暂时保留经济处分这一管理手段对用人单位还是必要的,但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据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创新建立劳动信用惩戒制度,依法惩戒“无良老板”
记者:“无良老板”无视信用,条例以何手段对他们进行惩处?
傅伦博: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和信用惩戒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治本的措施之一。借鉴国外信用制度建设的经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将有关处罚信息录入或者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可以查询,让失信者付出代价。政府及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受理违法单位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允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