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6
优先保障劳动者“活命钱”
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先保下了劳动者的“活命钱”。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本,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障,特区立法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变通,同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工资支付法》中有关工资特别优先权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条例将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用列入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顺序,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一致。虽然与上位法冲突,但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可,认为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创新:7
处置停工事件设30日“冷静期”
条例借鉴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停工事件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即“冷静期”制度。这是这部特区立法的重要创新之一。
条例第53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设立“冷静期”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