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4
保留用人单位经济处分权
用人单位能不能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企业不能搞经济处分;而企业则不想限制经济处分的比例,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条例最终保留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处分权,但做了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傅伦博说,禁止企业搞经济处分,企业就没有更好的手段来惩罚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只剩下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个手段,这显然对双方都不利;而有企业要求把经济处分的比例放宽到50%,这也不可以。
创新:5
违法违规企业上信用“黑名单”
建立劳动关系信用惩戒制度,是条例的一大创新。第39条规定,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给予依法处罚,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违反本规定的,5年内不允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不给予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上了信用‘黑名单’,就会影响企业贷款,影响签订商业合同。”傅伦博表示,就是要让无良企业和老板付出沉重代价,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治本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