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八大创新引人注目
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劳动者报酬
深圳新闻网讯 全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昨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11月1日起执行。
这部法规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亲自“点题”立法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半年多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起草、审议、通过,这在市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见。在昨天的表决会上,刘玉浦称赞这是一部符合深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好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表示,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特区立法创新设置一些规范、制度,来进一步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劳资双方守法自律、共生双赢,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这部特区法规具有八大创新和特色,引人注目。
创新:1
首次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在现有法律中只有一些零散规定。这部特区法规首次明确规范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该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权利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义务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其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这一条,在“2·27”、“9·20”火灾事故背景下,显得非常突出。
条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义务有: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