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讯 张某就职于某颜料公司,从事切料工作十年后他不幸罹患肺病。昨日,记者从盐田法院获悉,张某在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还得到被告颜料公司的民事损害赔偿。
据了解,原告张某于1996年入职被告某颜料公司,在切料部从事切料工作。由于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粉尘,从2005年开始,张某感觉胸闷和咳嗽,2006年9月,张某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为贰期矽肺(Ⅱ)。2006年11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对张某的职业病认定为工伤。2007年4月,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某的职业性贰期矽肺鉴定为四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07年4月7日。同年9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标准)决定书》,决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232元,并从2007年5月起直至原告死亡时止,按1218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伤残津贴。
原告在领取工伤保险赔偿金后,又以某颜料公司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残疾赔偿金等款项共计37万余元。被告公司答辩称:公司已经为原告买了工伤保险,并且原告已在社保局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再向被告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因此公司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盐田法院承办此案的刘群英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伤理赔后能否再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竞合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职业病进行工伤保险理赔后,仍然有权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对其合理的诉求可以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因对法律理解的不足而产生的强烈抵触心理,刘群英决定首先从向被告讲法析理入手,坚持做本案的调解工作。通过多次沟通,刘法官耐心而详细地向被告解释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处理情况,最终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疙瘩。
原告表示理解企业的难处,可以给予一定的让步;被告也愿意给原告一定的赔偿以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在开庭审理前,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5万元,并从2008年6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及医疗补贴700元直至原告死亡时止,原告则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至此,原本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可能会将双方拖入长时间诉累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了解,这是盐田法院调解的首例“职业病”损害赔偿案件,获得成功。(深圳商报记者 张意梅 通讯员 罗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