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讯(深圳报业集团特派记者 邓玉梅)“‘问题管理’使沟通制度化,使沟通的问题可以得到追溯。”8月1日,盐田区人力局局长陈佩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盐田区政府大力推行的“问题管理”模式表示赞同。该局在试行“问题管理”模式以来提出了大量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被评为盐田区政府“问题管理”模式试行工作先进单位。
“问题管理”使沟通可追溯
2006年底,“问题管理”模式最先在区人力局等全区5个单位率先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刚试行时,由于是个新生事物,并未获得工作人员的认同。“他们说沟通嘛打个电话就行了,而且单位的气氛也很融洽,现在这样沟通也挺好的,没有什么问题。这种模式也不过是走形式罢了。”陈佩瑜模拟工作人员的口吻笑着对记者描述了“问题管理”模式刚试行时的情况。“后来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摸索,现在大家已开始慢慢体会它带来的很多好处。”陈佩瑜解释说,虽然以前也沟通,但完全是靠人脉和人际关系支撑,这种沟通弹性很大,而且容易产生摩擦,存在较大风险。“现在好了,通过‘问题管理’,有没有沟通过,沟通了什么全部都有记录,沟通变成了可追溯。”
“问题管理”使潜在危机提前预知
一年多来,区人力局通过“问题管理”模式发现并提出了58个问题,大部分都具有很强的建设性和可预见性,避免了一些潜在危机的发生。
陈佩瑜给记者介绍这样一个情况: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后,深圳的法院系统已经对加班工资的追溯时间由原来的60天改为两年,劳动仲裁有时仍维持60天的标准,但据了解,自2008年1月1日之后,也将改为两年。目前全市企业主要存在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未严格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基数计算加班工资,而是按照工资结构中的“基础工资”、“底薪”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与法规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差额。但一般来讲,企业的员工此前也普遍认可这种做法,劳资双方此前对此并不存在争执。在“司法解释二”实施后,一部分因各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的员工开始主张至少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二是企业与员工事先约定为“月薪制”或“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企业员工此前对此也无异议,但“司法解释二”实施后,一部分企业员工在离职时也一反此前的认可和承诺,以企业从未发给加班工资为由,向企业追偿至少两年的加班工资。与这两类情况相关的,有的企业员工甚至以上述两种情况为理由(实际上几乎所有这些员工的离职都另有真实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数额较大的经济补偿金。该局发现此问题后,马上通过“问题管理”提出来,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区企业进行调查,和存在此类问题比较严重的企业的负责人座谈,向企业指出可行性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劳动关系中的隐患,维护自身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将潜在的危机提前掌控,避免了后来有些区出现的类似员工追溯加班工资的纠纷事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拟制定“问题管理”实施方案
陈佩瑜说,通过“问题管理”促进了沟通,强化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大局意识,锻炼了干部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局里将制定方案真正将“问题管理”贯彻落实下去。“下一步,局里将根据《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问题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结合局里的实际,拟制定出一个专门的方案,严格落实‘问题管理’模式。”陈佩瑜对记者介绍说,区人力局将对发现问题多,提出有建设性、可预见性多的员工进行奖励,其中包括对发现问题最多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解决问题最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单位还将在每个季度开一次大会,对“问题管理”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估,然后做一个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