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购房合同上标明“房屋建筑面积244.09平方米,总价款352.7万余元”,然而,拿到房屋钥匙后发现,实际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44平方米。赵先生将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昨天,记者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法院二审后判决,赵先生夫妇胜诉,开发商将赔偿1170865元。
缘 起
房屋面积少了
44平方米
2005年7月18日,赵先生夫妇看好了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某花园小区的1404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244.09平方米,总价款3527125元。赵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商在对房屋质量、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等事项作了约定后,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该花园小区的某处房产售予赵先生夫妇”。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如期向赵先生交付了房屋。同年8月15日赵先生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标明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244.09平方米。2006年初,赵先生偶然发现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明显不足,经向国土部门调阅《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核对,发现原本属于自己房产的部分建筑面积被人为地划给相邻的1405号房,依照资料计算,被分割面积达44平方米。
赵先生调查了解到,是开发商向国土测绘部门报送1404号房的分户资料,获得国土部门的测量报告后,擅自改动了1404号房的结构,将属于原告的44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割给他人,并对原告隐瞒长达1年时间。
赵先生认为,开发商用国土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欺骗自己,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承担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款的民事责任。据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开发商向其返还面积差额款1170865元;判令返还额外承担的税费15064元,并另赔偿经济损失13200元;判令开发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