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月16日上午10点,盐田区法院立案大厅来了一位焦急万分的当事人黄某,称自己早上不小心丢失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6120元的支票,非常担心被人拾到后恶意冒领,希望法院能够帮助他解决这个难题。立案人员经询问后得知黄某所遗失支票的付款人为某银行沙头角支行,确定此案应由该院管辖,随即耐心地教黄某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的范本。仅用了一个多小时,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立案、制作止付通知书、向银行送达等一系列手续就办妥了。而后,立案人员通过传真直接与人民法院报社联系,确认缴费信息,再向当事人解释了公告期届满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应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法官评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的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或特别程序)。根据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公示催告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应为A4纸,书写或打印,不得使用复印件。申请书中应写明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票据的基本信息,如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行、出票金额、支付行、出票时间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按手印。
(2)票据支付地在盐田区的证明及申请人为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应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2、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后,进行立案登记,并向当事人开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书(诉讼费用为人民币100元)。
3、当事人交费完毕后,法院立即制作止付通知书送达银行,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4、当事人携法院公告前往《人民法院报》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站办理公告登报手续。登报费用视公告字数多少而定,一般为600~900元左右。
5、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书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若申请人认为,在有权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即上述公告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已无须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申请人亦可不申请除权判决。在此情况下,自公告起三个月后,法院会做出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往往涉及多人的权利,其支付的灵活性也使得对票据权利人的甄别应当慎之又慎,因此法律对公示催告的要求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的程序要更为繁琐。有一些票面金额较小的当事人经常没有耐心听完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就打算放弃。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还是希望丢失票据的当事人能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发现票据丢失的当事人也不要着急,第一时间可以先和支付行联系,一般情况下支付行核对身份后都会给3至10天的止付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再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就不必担心在法律空白期内出现票据被恶意冒领的情况了。
(盐田法院 黄晶晶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