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讯 去年底,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太平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庆书等12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二审判决。近期,在有关部门的多方协调下,太平洋公司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众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004年,太平洋公司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局批准征地建房,以认购方式向本单位员工和部分社会人员发出集资购房邀约,宋庆书等12人由此与太平洋公司签订集资认购协议书,约定太平洋住宅6号楼建成后每平方米总造价成本上限为4300元,首期付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补交地价。宋庆书等12人与太平洋公司于2005年签订了认购合同,确定了认购的房号和具体价格。后太平洋住宅6号楼具备入住条件,可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局办理销售许可证,但太平洋公司怠于与众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房产,因此宋庆书等12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在限期内交房。被告太平洋公司答辩认为,6号楼是职工住宅而非商品房,该公司也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该12个系列案性质为单位内部对集资建房分配引起的纠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系列案的主审法官孙菁宇针对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即太平洋公司所建6号楼的性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和认购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到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调查取证,对集资建房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咨询。随后,盐田区法院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而无果。盐田区法院遂依法及时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认购合同有效,并判决被告在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交付房产。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维持了盐田区法院第一项判决。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以外的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在盐田区委、区政府和海山街道办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太平洋公司与众原告积极磋商解决。目前除有三名原告仍在与太平洋公司继续磋商外,其余九名原告已与太平洋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春节前与被告顺利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深圳商报记者 贾少强 通讯员 简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