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执行我市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全市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及特区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四、鼓励市民举报、投诉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公安局治安处值班电话:8446530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督指挥中心:12319(举报噪声污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值班电话:12315(举报非法销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21395692(举报非法生产、经营)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