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求,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出租住房管理,确保完成今年市政府提出的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从10 月底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出租住房的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的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吕锐锋
副组长: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
杨 洪(市监察局)
乔家华(市财政局)
李 劲(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 员:王剑平(市公安局)
黄伟坚 (市监察局)
汤暑葵(市财政局)
李加林(市国土房产局)
程光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戴宣宝(市租赁办)
朱廷峰(福田区政府)
戴飞欧(罗湖区政府)
乔恒利(盐田区政府)
宋 强(南山区政府)
刘惠玲(宝安区政府)
王玉国(龙岗区政府)
李福民(光明新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张士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加林、黄伟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全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的开展,及时向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
二、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的工作步骤
(一)2007年11月5日前,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以及租户开展清查工作,并将不符合规定的租户以及非法占有人名单上报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所有不符合规定的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租户以及非法占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在2007年11月20日前退回或搬出其承租或非法占有的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三)对截止2007年11月20日仍未退回或搬出其承租或非法占有的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的租户或非法占有人,由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将名单上报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截止2007年11月20日仍未退回或搬出其承租或非法占有的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的租户或非法占有人,由监察部门根据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名单,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协助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非法占有人进行处理。
市国土房产局对承租政策性出租住房但擅自转租或者借用给他人的租户且限期不退回的,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五)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结果专题上报市政府。
三、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的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要向本辖区、本单位职工广泛宣传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配合支持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保证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顺利完成。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