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讯 嫖客对招嫖女“服务”不满意,逼迫招嫖女将50元嫖资退还,招嫖女咽不下这口气,找人将嫖客打成重伤。盐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
2006年11月8日22时左右,朱某(女)在沙头角东和公园招嫖时勾搭上田某,并将田某带到朱某所住的梅花楼的一套房子里。因田某对朱某的服务不满意,扯着朱某的头发要求退钱,双方发生争吵。朱某被迫将50元嫖资退还给田某。田某走后,朱某越想越气,即打电话将此事告知石某,石某听后又通知其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在朱某的指示下,石某和李某持弹簧刀追赶田某等人,并在梅花楼住宅小区外面人行道追上田某等人,双方发生追逐、打斗。在打斗中田某左、右胸部、肩部及臂部等部位被刺伤。经法医鉴定,田某身体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06年11月9日,朱某、石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朱某、石某提起公诉。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石某无视法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田某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以及被害人的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朱菊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记者 贾少强 李迩 通讯员 吴文芬 段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