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需在渔港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个人。
审批内容:在渔港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划拨、征用渔港水域、岸线、渔业后勤用地和设施,或者围垦渔港范围滩涂,或改变渔港功能。
审批条件: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可行性报告;有环保分析报告及预防措施;有建设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有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患措施。
审批程序:由建设单位向渔港所在地渔港监部门申请,由市渔政渔监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原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条,《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监管措施:未经批准施工的,渔政渔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貌,并可以处以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