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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16日 22:03    盐田网
 

     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危害的,应当先经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二)建设工程必须是国家重点工程;

    (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工程选址位置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四)建设单位关于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书面承诺函(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确实无法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审批表》(见附表),可在深圳民防信息网(正在建设)上免费下载或到深圳市地震局(新洲路5004号)225室领取(咨询电话:83913026或83065046)。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震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意见——书面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关于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承担全部费用后,方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建设单位经许可后,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来源: 深圳本地宝) 编辑: 林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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