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管理指南 |
| 法律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七、十八条; |
| 条件 |
1、具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2、产品具有固定包装并有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 申请材料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填写);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详见《申请书》表12);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对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于当日发备案证明。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 申请受理机关 |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盐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盐田区深盐路保发大厦1908) |
| 程 序 |
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准备申请材料后,向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
| 时 限 |
对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于当日发备案证明 |
| 收 费 |
无 |
| 联系方式 |
25267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