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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11日 21:59    盐田网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内  容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许可:(一)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二)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三)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四)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五)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原件1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二)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三)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四)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等(拆除设施的需提交停产证明材料或说明)。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受理机关 盐田区环境保护局 
决定机关 盐田区环境保护局 
时  限 申请人向盐田区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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