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 条件 |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3、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5、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盐田区环境保护局 |
| 决定机关 |
盐田区环境保护局 |
| 程 序 |
1、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2、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非环境敏感区项目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个工作日正式批复;环境敏感区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个工作日正式批复。 |
| 时 限 |
30个工作日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