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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11日 21:14    盐田网
 
占用征用林地许可初审
内  容 占用征用林地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条件 (一)项目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二)林地权属清晰并已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三)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四)占用或征用50至100亩林地的,有用地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占用或征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林业勘测设计单位出具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二)《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有关的林地、林木补充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八)被使用林地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九)规划许可及用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盐田区农林水务局 
决定机关 盐田区农林水务局 
程  序 申请人向盐田区农林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盐田区农林水务局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10个工作日 
收  费 无 
联系方式 地址:盐田区区行政中心五楼农林水务局;电话:25228506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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