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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11日 21:10    盐田网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防疫检验
内  容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场所防疫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2.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有专职的防治人员,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4.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5.有健全的防疫制度。(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要符合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的防治人员,直接接触繁育动物、清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有健全的防疫制度。(三)孵化场: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是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3.孵化的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应符合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的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有健全的防疫制度。(四)屠宰场和肉类联合加工厂: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2.有设有检疫室;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4.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5.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消毒设备; 6.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7.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8.有健全的防疫制度。(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应符合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防疫制度。(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应符合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要求; 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有消毒设施、设备; 5.有健全的防疫制度。(八)各类动物隔离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应符合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有健全的防疫制度。(九)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要求; 2.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4.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5.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要求; 6.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7.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等健全的防疫制度;(十)禽类屠宰场所: 1.从业人员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2.屠宰场所选址与销售活禽档、熟食店和垃圾收集点分离; 3.屠宰间的墙壁为砖墙结构,四周及地板贴易清洁磁砖; 4.屠宰场所配备放血池、烫毛池、打毛处、工作台及清洗池等设施,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1)放血池为不锈钢容器,或者内外为全磁砖的砖墙结构水池,配有不锈钢盖;(2)烫毛池保持水质清洁;(3)打毛机的数量与屠宰量相适应,及时清除羽毛;(4)工作台应高于1米、长若干米,内外为全部贴满磁砖,中间设清洗内脏专用的冲洗盆;(5)胴体清洗池为不小于0.5米×0.5米的不锈钢桶或砖墙结构并内外贴磁砖的水池,水池的水应保持流通、清洁; 5.水源应充足,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标准; 6.屠宰工具、盛器使用完毕后应彻底清洗,不留毛、血等污物,清洗后应用消毒药物彻底消毒; 7.污水经过处理后通过暗沟排放; 8.屠宰间内外应保持干净,通风良好,脱离的羽毛、不能利用的内脏等污物应用专用容器装盛,及时清理并消毒。 
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程  序 递交申请资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  费 无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地址: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电话:25555331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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