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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11日 17:54    盐田网
 
盐田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及条件
内  容 盐田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及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规程》 
条件 1、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3、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达到《广东省幼儿园、托儿所评估条例》中的区级以上标准。 4、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5、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有园长上岗证。(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6、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7、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8、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9、承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根据深府[2002]57号文,城市规划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属国有资产,在住宅验收时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过去未移交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限期办理产权移交,产权明晰后才能申办。 10、外资申办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规定办理。 11、中外合作申办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130号文规定办理。 12、申办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按“深圳市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13、幼儿园、托儿所按有关规定自主招生,其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查后方可发布。 14、幼儿园、托儿所名称、性质及隶属关系等变更、园址搬迁、园(所)长变动须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5、因故停办须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注销办学许可证。 16、办学许可证不得转让。 
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申办幼儿园有关表格(共九种); 3、《筹设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情况及详细说明; 4、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验资证明书)、拟办者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个人办园还需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 5、拟办教育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用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7、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其他员工等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等; 8、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9、卫生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及其它卫生合格证明材料; 10、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举办者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盐田区教育局教育科 
程  序 1、提交筹设申请报告。(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出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3、经审批机关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初步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和申办幼儿园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每份九张)。 4、报送材料。 5、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程序。 6、提交《开办申请报告》。 7、审批机关根据审核材料和考察情况,核定拟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编班数量、师资配备等项目。 8、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9、举办者到区民政局注册,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10、举办者到区物价局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11、举办者到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12、举办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审批机关出具准予开办民办教育机构文件,并发文。 11、拟办教育机构正式开办。 
时  限 递交筹设申请书后3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筹设,筹设期3年。 
收  费 无收费 
联系方式 教育科 25228528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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