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医院(社会办),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
| 法律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按照择优的原则,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对申请人的行医资格进行评议;再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行政许可。(依据人口数、每千人口床位数和医生数来规划设置医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布)。 |
| 条件 |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3)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4)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 4、有合适的场所; 5、有必要的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
| 申请材料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受理时,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受理时,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受理时,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局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4、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或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受理时,核原件交复印件2份)。 5、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专家评议合格后,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经专家评议合格后,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经专家评议合格后,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房屋(或医疗用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或医疗用地)的,还须提交房屋(或医疗用地)租赁意向书。(经专家评议合格后,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五、六条。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盐田区卫生局 |
| 时 限 |
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时间,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时间约需9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