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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11日 16:57 盐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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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内 容 |
门诊部(社会办)、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
| 法律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6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 条件 |
1、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申请材料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2、《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3、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9、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资格证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10、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提供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12、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门诊部或诊所开业后,需提供环保部门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13、X光室的验收情况(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开业后,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14、其它: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
| 申请受理机关 |
区卫生局受理 |
| 程 序 |
1、筹建完成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向盐田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2、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3、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由盐田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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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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