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医疗美容许可 |
| 法律依据 |
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 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门诊部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 条件 |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 申请材料 |
1、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2份); 3、《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4、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简历(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5、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2份)。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盐田区卫生局受理 |
| 程 序 |
1、门诊部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盐田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2、区卫生局将以上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3、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项目,由盐田区卫生局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批准的申请,由盐田区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4、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门诊部,应根据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盐田区卫生局申请验收。 5、区卫生局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和评议时间,专家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和评议约需90个工作日)。 |
| 收 费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