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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1月 30日 11:17    盐田网
 
内  容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变更名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条件 1、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名称,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筹设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五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民发[1999]129号)〕 
申请材料 1、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五十五条) 
申请受理机关 盐田区教育局 
程  序 1、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教育科(区行政中心528室)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3、科、局领导复审,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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