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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1月 30日 11:16 盐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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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
| 申请材料 |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 2、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 3、《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此表可在本局网站下载); 4、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其中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招生文件、物价部门准许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盐田区教育局 |
| 程 序 |
1、申请人按第三项提交材料的要求,向区教育局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 2、受理机构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若不符合备案条件,5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资料完备、符合条件或经告知后补齐资料达到要求者,在《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上加盖广告备案专用章,予以备案。 4、凭加盖了受理机构广告备案专用章的《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到相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发布手续。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发布媒体、发布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可凭原备案表于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到原受理机构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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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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