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条件 |
(一)动物产地检疫: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经过化验室检验合格。(二) 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它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应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
| 申请材料 |
(一)口头申请 1.《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2.《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3.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4.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书面申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需填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原件1份)。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程 序 |
(一)批量出售、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人须提前1—2天向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到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二)非批量出售、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人须把动物或动物产品送到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并申报检疫——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在本辖区出售或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检疫申请人在本辖区出售或调运种用、乳用、役用动物15天前向盐田区动防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四)在本辖区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申请人出售或运输在本辖区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须向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五)从本辖区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检疫申请人从本辖区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动物前须向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六)从市外运入本辖区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人须持有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书面形式向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申报检疫——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七)屠宰检疫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并标示检疫检验条码。 |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而定 |
| 收 费 |
无 |
| 联系方式 |
地址: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电话:25555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