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动物诊疗许可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 |
| 条件 |
(一)人员条件要求从事动物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没有人畜共患的传染病。 1、技术负责人的要求:(1)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2)经省农业厅组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合格。 2、开具处方者要求: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3、其他从事诊疗人员要求: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三年以上。(二)诊所防疫条件要求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应符合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晰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有健全的防疫制度。(三)诊所设置及仪器申报要求 1.诊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3.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 4.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
| 申请材料 |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五)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程 序 |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查验资料、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区农林水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收 费 |
无 |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而定 |
| 联系方式 |
地址: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电话:25555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