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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1月 30日 10:35 盐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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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
兽药经营许可 |
| 法律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条件 |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4、《经营兽药申请表》(见附表)(原件2份)。 |
| 申请受理机关 |
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
| 程 序 |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查验资料、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区农林水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 费 |
无 |
| 联系方式 |
地址:盐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电话:2555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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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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