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迁移或砍伐树木(初审) |
| 法律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 |
| 条件 |
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2、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4、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5、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6、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7、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的临时占用绿地费; 8、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红线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位置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 5、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交警及道桥部门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6、在期限内恢复绿化并支付临时占用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 |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 |
| 程 序 |
申请人书面申请--→区城管局窗口受理(材料不全的退回补齐)-→窗口审核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收文受理-→现场查看申请项目-→出具初审意见-→持初审批件到市城管局办理-→返回区城管办办理缴交临时占用费用-→恢复占用绿地 |
| 收 费 |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迁移或砍伐树木造成城市绿地损失,应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及绿化补偿(赔偿)费。 |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城管局审批的时间) |
| 联系方式 |
郑莉敏 25228414 25228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