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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1月 30日 09:50 盐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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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
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法律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申请材料 |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
| 决定机关 |
主管税务所 |
| 程 序 |
办理流程 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 3.发票清缴完后,纳税人需携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所属稽查局进行审批核准。 4.经稽查局审批核准后,纳税人需携经所属稽查局签署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主管区局的注销税务检查部门申请进行注销税务检查。 5.纳税人依据注销检查部门签署的相关意见,到主管区局征收窗口清缴税款。 6.纳税人持签署各部门同意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登记。经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核准信息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
| 时 限 |
1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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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盐田政府在线) 编辑: 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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