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
|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五、十五条。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 条件 |
根据《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申请材料 |
1、成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3)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6)章程草案,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3)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变更后的业务范围;(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6)变更后的验资报告;(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申请表格 |
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
| 程 序 |
1、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资格审查 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 ①批准成立文件; ②拟定名称意见。 2、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1)提交有关材料(变更登记的材料另按说明): ①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⑥章程草案。(2)领取登记表格。(3)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交表(一式3份),领取登记受理回执。 (4)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1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2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时限:60天。 (5)领取证书 ○1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领取登记证书; ○2交款(登记费100元,变更登记费40元); ○3登记公告(公告费由申请人承担)。 |
| 时 限 |
60日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1、行政许可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有效期限4年。 |
| 法律效力 |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
| 收 费 |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5月31日前 |
| 受理时间 |
上午 9:00 -12:00 下午 2:00-6:00(星期一至星期五) |
| 受理地点 |
深圳市盐田区区行政中心大楼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