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条。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 条件 |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
| 申请材料 |
(一)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章程(原件1份);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2);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八)公司住所证明(见说明3);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说明: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登记文件目录,详见相应的《企业注册分类指南》。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2)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公司住所为股东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该股东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盐田的,分别在龙岗、盐田工商分局办理;(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核材料;(三)核准登记;(四)颁发营业执照。 |
|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法律效力 |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
| 收 费 |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年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受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