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 容 |
三来一补项目设立 |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1日实施)第十条。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 条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 申请材料 |
(一)加工中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来一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附协议书)(原件1份);(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承租者出具的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声明原件;经营场所为中方或者外方自有的,提交所有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六)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七)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八)中方加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九)商务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十)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法律依据:《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十条。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核材料;(三)核准登记;(四)颁发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
| 时 限 |
5个工作日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与合同约定期限一致。 |
| 法律效力 |
领取《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后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受理地点 |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