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经楚在作《草案》审认结果的报告时指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除了故意伤害另一方的身体外,还可能存在对另一方精神上的摧残,建议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草案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增加“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的规定内容,即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程经楚在报告中指出,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人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一些工厂、超市等单位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等情形,有必要对这些行为予以禁止和惩处。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个条款,对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作出规定,对上述行为和绑架、拐卖妇女的行为予以禁止,即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绑架或者拐卖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