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档 须 知
一、利用者须凭合法证件(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阅档。查阅属于控制范围的档案资料,须出具有关领导批准的证明。二、利用者须填写《利用档案资料登记表》。三、本馆档案资料不外借,只供在阅档室查阅。四、阅档时保持严肃,不可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阅档。五、利用者经过批准摘抄的档案、资料,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审查、核对,注明出处,加盖档案馆印章,方能用作凭证。六、需翻拍、复印档案资料的,须征得本馆工作人员同意,由本馆提供档案复制件,并按规定收取复制费和档案保护费。七、我馆现存档案属非开放档案资料,由工作人员负责检索,提供利用。八、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涂划、污损、折叠、拆散,不得在阅档室吸烟、喝水、吃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