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程序一、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程序 1、各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制定招录计划(包括招录人数、条件、要求、现有人员与职位空缺、区分管领导意见等情况)送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审核并拟定招录方案,呈区领导审定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 2、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通过的招录方案,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3、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和各用人单位接受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送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考试资格,面试人选按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以笔试合格考生的总分高低为序,按一定的比例向用人单位推荐。 4、按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组织考生面试,按笔试面试总分高低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5、拟录用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发出录用通知,办理录用手续;属市外录用的人员,还需办理调干手续。 二、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程序 1、用人单位有职位空缺的,按我市国家公务员个别选考的有关规定,挑选符合条件人员申请个别选考资格。征求主管区领导意见后,用人单位填写《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上个别选考人员的有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调入深圳的调令或应届毕业生接收函、本单位编制手册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送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调配科审核,经部(局)务会讨论,区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呈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批准个别选考资格。 2、领取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通知书;通知考试时间、地点;如有需要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对考生进行专业技能测试、面试。 3、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报送呈批材料,并附考试成绩、试卷、《个别选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4、审批程序与公开招考程序相同。 三、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转正审批程序 1、新录用的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3、考核鉴定合格并经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审核同意按期转正的,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呈送转正审批材料,包括:个人转正申请、试用期考核材料、《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不同意按期转正的,视情况给予延长试用期或取消录用资格。 4、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上签转正意见。 5、将《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和个人转正申请存入本人档案。 四、取消录用资格办理程序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合格拟取消录用资格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填写《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呈批表》,附个人详细考核(调查)材料和《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送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定。 2、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下发取消录用资格通知文件。 3、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接到通知后,即对被取消录用资格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中止其与录用单位的一切关系,档案转存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