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扶持和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种有效方法。为加强我区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是: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推动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遵循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平等原则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时间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4-5月份进行。
第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也可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或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前或延迟举行。
第三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部署和各基层党委、工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支部党员大会的方式进行,遵守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采用先党外后党内的方式进行。党内评议开始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接受党外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党外群众的意见和评议情况为民主评议结果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议考核方法。
第四章 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 是否能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全区党的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是否维护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四条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是否切实完成“六个一”(每个党员联系一户非党居民、每年接受一次党内培训、每年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每年向单位或党组织提出一条合理化建议、每半年参与一次社区活动、每半年参与一项义务工作)的任务要求。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其他内容以及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本单位实际确定的其他评议内容。
第五章 民主评议的工作步骤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开始前,党组织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理解有关精神,明确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目的、内容、方式、政策和要求,以便对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行正确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开始前,党组织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外出调查、开展党外群众评议、分析社区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员作出的鉴定情况等方式,摸清党员队伍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掌握党员对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反映、认识和建议。
第十九条 以《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为依据,联系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合格党员与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确定的学习教育内容,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进行党员新形势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由每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党员目标管理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应包括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
自我评价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和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二条 以支部为单位,在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评议可在每位党员作完自我评价后进行,也可在党员全部作自我评价后,集中进行。评议应结合党员自评,进行党员目标管理分数的评定。
评议要坚持“惩前放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党内思想斗争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时,应参考社区组织对党员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并对照党员目标管理的要求,为每位党员评出具体分数,形成组织最终意见,通知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目标评定分数高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基层党委、工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区委表彰名额由区委常委确定。
报区委表彰的优秀党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二)党员的书面思想汇报;
(三)党员目标管理评分表;
(四)其它能说明党员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根据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由支委会提出妥善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抵触甚至反对,经常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坚持不改。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三)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省计划生育条例等。
(四)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起党员作用。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六)工作失职或官僚主义造成损失,后果严重。
(七)当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坚持个人利益而不顾人民利益,或在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危胁时,补贴手旁观或临危脱逃。
(八)违反国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擅自离职,经教育不改的。
(九)拉帮结派,搞宗族派性;或作风霸道,横行乡里,压制民主,打击报复。
(十)追求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多次观看淫秽录像,或经常赌博,或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十一)参加宗教组织,坚持宗教信仰,经教育坚持不改。
(十二)贪污盗窃、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敲诈
勒索。
(十三)共产主义信念动摇,对党丧失信心,经教育不改。
(十四)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确属腐败分子的,坚决清除出党。
第二十九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次教育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 对于愿意改正缺点或错误的不合格党员,给予限期改正,但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可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延长一年预备期后,仍不够转正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应等留察期满再研究处理。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党籍;仍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三十四条 对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纪约束、坚决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同意其退党。
第三十五条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视其情节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纪的,应予开除党籍,不能以劝退或除名代替。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又确属不合格的,应予劝退或除名,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