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营工委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的民主集中制等原则,制定本规则。
一、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工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工委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党员的纪律处分或表彰、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经费预算案、工作制度等重大事项,由工委全委会决定,也可采用全体委员文件会签形式决定。
四、批准预备党员及其转正、工委所辖支部换届选举、新建或撤销支部等日常组织工作,由工委书记办公会决定,每个季度向工委全体委员通报。
五、工委会议表决采用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留待下次表决。
六、工委全委会由工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全委会。书记有事外出,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