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中组通字[1998]2号)精神,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民营经济领域党费收缴办法如下:
一、交纳党费对象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由本人按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
二、交纳党费的数额
(一) 党费计算基数1、机关工作人员党费计算基数: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特区津贴。2、企业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3、实行年薪制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上年度月平均收入。4、机关临聘人员党费计算基数按盐田区委有关规定执行。5、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领取离退休金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后受聘,除按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外,受聘工资部分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 党费计算比例1、计算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2、400元以上至600(含6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3、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1.5%。4、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2%。5、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计算基数的3%。
(三)其他事项1、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金和救济为生的党员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2、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3、收入不稳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同意,可确定一个每月交纳的固定数额。4、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支部代收,逐级上递,全部上交中央组织部。5、党支部应在每年1月份,对党员的党费交纳数额进行重新确定,并在本年度按新的数额执行。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费交纳办法
(一)党员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二)党费应由党员本人自觉向所在党支部(小组)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各支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本支部全体党员本季度交纳的党费汇总后,通过银行或直接交至区非公工委。区非公工委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单位名称:中共深圳市盐田区民营经济工作委员会;帐号:035010020001156。
(四)党支部上缴党费时,应同时附“上缴党费报告单”,区民营工委开具党费收据。
(五)党组织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件: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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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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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党费基数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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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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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党费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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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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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以下(含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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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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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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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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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以上-600(含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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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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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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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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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以上-800(含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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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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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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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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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以上-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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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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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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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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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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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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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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