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简化接转手续,正确及时地接转组织关系,健全党员组织生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组织关系接转是指:正式组织关系接转、临时组织关系接转、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没有党员组织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的,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在党员组织关系未转移之前,不能凭个人的口头证明、以党员身份参加新单位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更不能参加党内选举,担任党内职务。
第四条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按规定期限到指定部门办理接转手续。因特殊情况超期的,需由所在支部出具证明方能办理。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第六条 党员应妥善保存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遗失的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对遗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第七条 集体接转组织关系的,可由党务干部或人事干部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名单附表》统一办理。第八条 有关党支部(总支)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转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止迁转或拒收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章 正式组织关系接转
第八条 正式组织关系接转,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介绍信时,正式或预备党员、介绍信的有效期、党费缴交时间等都要实事求是填写清楚;介绍信必须加盖党组织公章方有效;基层党支部、总支没有公章的,应由支部、总支书记在介绍信上签名。
第九条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本人持证明按下列程序办理转接手续:(一)区内接转组织关系1、党员组织关系在隶属区非公工委管理的党支部之间转移的,由各党支部之间相互接转组织关系。2、党员组织关系在隶属区委管理的不同基层党(工)委之间转移的,由各基层党(工)委之间相互接转组织关系。(二)区外接转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跨区转移的,经区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第十条 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后,应及时将自己的党员档案转入现单位党组织,以便到时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章 临时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十一条 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一般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统一使用《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区或单位。
第十二条 《党员证明信》由区非公工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开具“党员证明信”程序为:党员→所在党支部、党总支部→区非公工委。
第十三条 党员持《党员证明信》直接到所去单位党支部报到,可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党费仍向原单位党组织交纳。
第十四条 党员回我区后,应将《党员证明信》交回区非公工委。
第四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由区非公工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至各支部。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十七条 对非公工委安排的外来流动党员,各支部应做到:(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各支部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区非公工委备案。(二)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员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党员流动到区外的,原所在党支部(总支)应做到:(一)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报区非公工委备案。(二)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三)党员返回后,及时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认真检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反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四)《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