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财务结算中心会计报表报送制度(暂行)
一、核算会计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份核算单位会计报表编制工作。
二、核算单位会计报表必须由核算会计签章,经总会计师和中心主任审阅签章并加盖中心公章后,向核算单位发送。
三、向核算单位发送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核算单位存档,另一份由财务结算中心回收,交核算会计保管。在发送报表五个工作日内,核算单位将一份经确认,并由法人签章加盖公章后的会计报表交回财务结算中心(核算单位法人需在会计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上签章)。
四、由内勤组负责收发报表工作。
五、财务中心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总会计师和中心主任审阅签章并加盖中心公章后,交各单位盖章确认后,才可正式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