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田区区直机关单位物业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实现物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物业资产的区直机关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直机关单位是指盐田区各直属机关、区属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资产,是指盐田区行政中心以外的各单位全部的办公用房、住宅、工商用房、仓库、其他用房(含附属配套会议设施及有关部门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及场地。
第四条 各单位物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产权、统一出租经营、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盐田区区直机关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中心),代表区政府专门管理各单位物业资产,负责对各单位物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有效经营、出租,对各单位自用办公用房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物业资产的登记
第六条 区物管中心对各单位全部物业资产实施统一产权管理,对物业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各单位原使用的物业资产,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区物管中心办理登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单位正在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合作、分配、赔偿或购买的物业资产,应在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区物管中心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准成立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原物业资产登记资料;
(五)区物管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区物管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物业资产进行登记后,协同有关部门按《深圳市市直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深财[2002]86号)规定,核定各单位自用办公用房面积,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为各单位办理授权使用手续,授予物业资产使用权。各单位经核定的自用办公用房以外的物业资产,由物管中心直接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物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报经区政府研究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各单位自用物业资产的报损、报废,须报区物管中心审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因分立、合并、改组、更名、搬迁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物管中心办理物业资产的变更或撤销登记,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各单位自用的物业资产需进行改建、扩建、改造、装修的,应提前向区物管中心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改建、扩建、改造、装修后所得物业资产所有权为区政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物业,竣工后由区物管中?墓芾恚泄氐ノ挥ο蚯锕苤行陌炖斫桓妒褂檬中G锕苤行慕胁ǖ羌呛蟾菸镆底什猛荆直鹱鲆韵虑榭龃恚?
(一)属办公用房类的物业资产,按《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分配给项目单位使用。
(二)属住宅类的物业资产,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使用。
(三)以上两项以外的物业资产,由区物业管理中心直接出租经营。
第十二条 经区物管中心登记确认的物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区政府。区物管中心负责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代表区政府行使产权管理职责。经核定的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各单位具有使用权。
第三章 物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经营
第十三条 区物管中心对登记确认的物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8鞯ノ怀杂冒旃梅恳酝猓坏帽A羧魏涡灾实奈镆底什G锕苤行亩愿鞯ノ蛔杂靡酝獾娜课镆底什舛ǖ骷潦褂谩⒕鲎夥桨福ㄇ己笫凳?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用物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其他物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区物管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自用和调剂使用以外的物业资产,实行统一出租经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区物管中心应在每年的1月15日以前拟定年度物业资产出租经营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区物管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物业资产年度出租经营计划,组织具体的招租工作。物业资产的出租原则上应公开操作,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大众媒体发布招租公告,并逐步实行网上招租。
对一般性物业资产(或区政府确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出租,区物管中心可在批准的物业资产年度出租经营计划框架内,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物管中心应与承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资产的租赁价格应按深圳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结合盐田区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或以市场公开竞争的招租价格为依据。
第十八条 为保持物业资产正常的设计使用功能,各单位自用的物业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其他物业资产由区物管中心应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或委托形式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区直机关物业资产实行年度检查管理制度。有自用物业资产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物业资产使用情况报区物管中心核查。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或区政府确定的限额标准以上)专项报告制度。区物管中心要于每年1月15日以前,汇总物业资产使用状况、物业资产出租经营收益、物业管理费开支(含物业资产维护维修开支)等向区政府报告;并按以上内容拟定当年物业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出租经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重大的物业资产管理事项(或区政府确定的限额标准以上),应随时专项汇报。
第二十一条 区物管中心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搞好区直机关单位物业资产管理。坚决执行“五不准”原则:
(一)不准贷款;
(二)不准担保;
(三)不准抵押;
(四)不准出售物业;
(五)不准进行除物业出租以外的直接经营活动。
第四章 物业资产的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物管中心应加强物业资产收益和费用的管理,严格组织会计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区物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物业资产收益和费用,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由区财务结算中心组织会计核算。
(二)实行统一管理的物业资产出租经营收益,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全额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三)以上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做到年初有计划(预算),年中有执行,年末报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物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自用物业资产的使用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自用的物业资产出租、转让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经营。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将所使用的物业资产出租、转让或合作经营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物管中心,并将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经营性收益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未经区物管中心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以红线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集资建房。本办法实施前已合作或集资建房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物管中心,区物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物管中心查实,其收益应追缴财政专户,有关物业收归区物管中心管理,并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不按规定登记物业资产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不按规定进行物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改建、扩建、改造、装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擅自出租、转让或合作经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擅自合作或集资建房的。
第二十七条 区物管中心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依法管理物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物管中心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按《深圳市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违反以上条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盐田区区直机关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