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07年4月13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人大代表要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人大代表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公德,公道正派,贴近群众,顾全大局,保守秘密,恪尽职守。
第三条 人大代表要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人大代表可以采取接访、走访、约访、回访、电子信箱和电话等各种有效方式密切联系选民,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选民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反映选民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大代表可走访本选区选民及社区居民、邀请社区居民座谈,定期接待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居民论坛和居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人大代表可以了解联系所在选区的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经济、社会治安、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群团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取选民、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人大代表可以在本选区收集、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超出本选区调查了解事项的须与区人大联系。人大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社会发展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所要提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应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七条 人大代表应及时向选民传达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介绍盐田区工作情况、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可约见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直接反映问题。但约见须报区人大办公室作出安排。
第九条 人大代表应当出席盐田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应邀列席盐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书面请假。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提前做好调查研究和阅读文件材料等工作,为提交议案建议或提出有关意见做好准备。
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十条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组组织的视察、代表培训、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调查研究、询问等代表活动。
对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人大代表要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议案、建议的办理意见时,领衔提交该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应当出席。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要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可着统一配发的制服;少数民族代表可着民族服装;宗教界代表可着宗教服装。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
人大代表不得以代表名义从事与履行代表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其它利益。
人大代表要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参加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选区选民述职,自觉接受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