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文明、高效的工作形象,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区总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会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会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内部事物管理工作的。
三、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工作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相关工作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三)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四)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五)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六)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六、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扣发奖金;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分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单处或并处。
五、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错情形的;
干扰、阻碍对其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文明、高效的工作形象,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区总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会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会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内部事物管理工作的。
三、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工作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在实施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相关工作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三)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四)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五)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六)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六、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扣发奖金;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分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单处或并处。
五、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错情形的;
干扰、阻碍对其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