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庭简称“审监庭”,主要职能有:
(1)审判立案受理的各类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2)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或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4)负责对各审判业务庭的庭审活动、案件审限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5)负责对本院各审判庭已结案件进行质量检查;
(6)督办上级人民法院、地方党委、人大及本院领导交办、监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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