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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推进我街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访领导
街道党政班子领导。
二、接访时间
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街道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为定期接访、不定期接访两种形式。定期接访定为每周的周二下午,根据年初制定的领导接访安排表执行;不定期接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已安排的街道领导不能参加接访活动的,由该街道领导自行与其他领导协商对调。
三、接访地点
接访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办事处一楼接访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接访地点,则另行安排。
四、接访范围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反映,对我街道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来发展等大政方针及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 街道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以及涉及我街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问题的建议及情况反映。
(三)经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解决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四)群众生活和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干部工作作风和违法违纪问题。
(六)群众越级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街道领导出面接访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五、接访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现场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依法办事、合理处置、实事求是。
六、接访程序
(一)来访单位和个人在接访前一天与街道信访工作人员预约,信访工作人员按照街道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范围,有重点、有选择地确定接访事宜,报接访领导确定并安排接访;接访领导也可直接确定接访对象。情况紧急的立即安排接访,组织协调处理。
(二)信访工作人员提前将被接访群众的姓名、单位、上访内容(资料)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初步处理意见呈送接访领导参阅。
(三)信访工作人员负责通知参加接访活动的上访人、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四)上访人反映情况,陈述意见,提出要求。
(五)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汇报初步调查处理情况,街道信访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组织协调工作。
(六)接访领导询问有关情况,解答有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七)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整理报送材料,撰写接访纪要,并按照接访领导的指示及时向责任部门和单位交办。
七、接访问题的处理
(一)对有明确政策规定或接访前已研究并确定了处理意见的,按政策规定和研究意见,当场给予答复。
(二)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可给予解答或提出处理办法,责成有关单位及时办理。
(三)对需要责任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调查了解、研究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可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四)如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且不属于接访领导分管,信访工作人员事后要与街道分管领导沟通,将接访领导的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报告街道分管领导,做好沟通、协调、衔接和后续处理工作。该分管领导即成为此信访事项的包案领导,一抓到底,直至信访事项的解决。
(五)对正在或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予受理。上访人坚持面见领导的,由信访工作人员安排接访领导告知上访人处理途径。
(六)对以上访为由聚众滋事,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劝告无效者,由公安部门按《信访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八、接访问题的督办反馈
(一)负责领导接访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认真落实领导批示精神,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信访查询、督办,会同街道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保证街道领导接访日处理信访事项的时效性。
(二)接访事项由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接访领导的批示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信访工作人员并答复来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街道信访工作人员说明办理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但延期不能超过30天。
(三)街道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访事项的督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工作。收到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办理结果报告后,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对符合结案标准的,报送接访街道领导审阅同意后结案,或按街道领导新的批示意见继续办理;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退回责任部门和单位重新办理。
(四)接访领导在接访中遇到情况复杂,经多次协调仍难以解决的信访问题,可提请街道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或党政班子例会研究解决。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接访领导接待上访人之前,街道信访工作人员应引导上访群众(集体访不超过5人)提前到接访地点等候。
(二)参加街道领导接访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掌握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区领导接访群众时能准确依法处置。
(三)街道保安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维护领导接访的秩序和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未安排领导接访的其他上访人及与接访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接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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