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租赁部门申请合同登记。
(二)登记审查
租赁部门在收到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于3日内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
(三)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给予登记的,租赁部门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房屋租赁合同鉴证章”。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租赁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当事人发给《不予登记回复》。
(四)立卷归档
租赁登记所收集的文件,应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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